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南宁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处理规则》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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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4年1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处理规则〉的决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务厅、经贸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处理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背离厅、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背离工程运用预拌混凝土处理办法〉的告诉》精力,决议对《南宁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处理规则》作如下批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榜首项批改为:“遵循和履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方针和法规、规章。”

  二、添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在本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区域规模内的背离工程碍手碍脚按规则运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开展的需求调整运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规模并定时发布。”

  (一)重点背离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备背离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四、第五条批改为第六条:“下列背离工程除按规则运用预拌混凝土外,碍手碍脚按下列规则运用散装水泥:

  (一)重点背离工程、市政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运用散装水泥的份额碍手碍脚达90%以上。

  (二)修建工程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许水泥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其它背离工程,运用散装水泥的份额碍手碍脚达80%以上。

  五、第六条批改为第七条:“因受交通、施工场所、施工状况等条件约束,不能运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许下降运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份额的,背离单位应别离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和市预拌混凝土处理机构提出书面请求,按规则权限同意后方可运用袋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拌和。”

  六、第九条第(一)项批改为:“水泥出产企业按每出售(含出口)一吨袋装水泥(包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征收专项资金1元。”

  七、第十一条批改为:“水泥出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按每月袋装水泥出售量核定,于次月10日前上缴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背离单位应缴的专项资金由背离单位在处理工程报建手续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预缴专项资金。背离工程运用散装水泥或许预拌混凝土低于本规则条规则的份额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交还。背离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水泥制品出产者应交纳的专项资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榜首个月的15日前上缴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水泥制品出产者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八、第十三条批改为:“背离工程按规则份额运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请求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水泥制品出产企业运用散装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请求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十、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实施资质处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向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经委、规划、土地、环保、质量技能监督等部分进行板上钉钉,提出会审定见”。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新建的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并获得《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出产、运营”。

  十二、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批改为:“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因城市背离需求在市内操控路段行进的,应当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处理通行证。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允许其在市内操控路段行进,保证背离工程正常施工。”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批改为:“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碍手碍脚归入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制止抢占、截留、移用、私分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在没有核定为行政机关或许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前,其处理经费由市财务部分严厉按照根本开销预算和项目开销预算处理规则从专项资金中开销。原则上不超越当年专项资金开销总额的10%。市财务、审计部分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处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和查看。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出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添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专项资金的运用规模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则运用。”

  十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有关散装水泥有关规则的,由市经济委员会托付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按下列规则进行处分:

  (一)未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则份额运用散装水泥的,按其低于规则份额的数量处以20元/吨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越5万元。

  (二)未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则交纳专项资金的,责令期限足额交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处以滞纳专项资金50%以下的罚款。

  (三)采纳假造、变造、藏匿、毁掉水泥出售发票等诈骗手法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专项资金、滞纳金,并按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50%以上1倍以下处以罚款。”

  十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理”。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南宁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处理规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从头发布。

  (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依据2004年1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南宁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处理规则〉的决议》批改)

  榜首条为了加速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修建工程质量,进步归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出产、运营、运送、运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市背离局别离是本市散装水泥处理作业和预拌混凝土处理作业的行政主管部分。

  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市预拌混凝土处理机构别离担任全市散装水泥处理和预拌混凝土处理的详细作业,其责任是:

  (一)遵循和履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方针和法规、规章。

  (四)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征收、处理和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担任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作业的信息沟通、宣传教育、业务培训、计算和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在本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区域规模内的背离工程碍手碍脚按规则运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开展的需求调整运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规模并定时发布。

  (一)重点背离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备背离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第六条下列背离工程除按规则运用预拌混凝土外,碍手碍脚按下列规则运用散装水泥:

  (一)重点背离工程、市政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运用散装水泥的份额碍手碍脚达90%以上。

  (二)修建工程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许水泥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其它背离工程,运用散装水泥的份额碍手碍脚达80%以上。

  第七条因受交通、施工场所、施工状况等条件约束,不能运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许下降运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份额的,背离单位应别离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和市预拌混凝土处理机构提出书面请求,按规则权限同意后方可运用袋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拌和。

  第八条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则碍手碍脚运用预拌混凝土的修建工程,应把运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归入施工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九条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则按照下列的项目、规模和规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出产企业按每出售(含出口)一吨袋装水泥(包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征收专项资金1元。

  (二)背离单位或其他水泥运用单位每购进运用一吨袋装水泥征收专项资金3元。

  除国家、自治区还有规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收目标、扩展征收规模、进步征收规范或许减免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条水泥出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担任征收;背离单位或其他水泥运用单位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担任征收或托付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征收。

  第十一条水泥出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按每月袋装水泥出售量核定,于次月10日前上缴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背离单位应缴的专项资金由背离单位在处理工程报建手续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预缴。背离工程运用散装水泥或许预拌混凝土低于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则份额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交还。背离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水泥制品出产者应交纳的专项资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榜首个月的15日前上缴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水泥制品出产者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背离单位在申办工程投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证时,背离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它行政主管部分应依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对工程运用预拌混凝土、交纳专项资金的状况予以查看,凡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清晰运用预拌混凝土或未预缴专项资金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背离工程按规则份额运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请求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水泥制品出产企业运用散装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向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请求处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出产企业应当按照70%的散装水泥年发放才能装备散装水泥发放设备,散装设备达不到规则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同意背离。现有的水泥出产企业应当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才能到达水泥出产总才能的50%以上。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实施资质处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向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经委、规划、土地、环保、质量技能监督等部分进行板上钉钉,提出会审定见。

  第十六条新设的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背离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并获得《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出产、运营。

  第十七条水泥出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到达国家规则的质量规范。

  出产、运营、运送、运用散装水泥的,应当装备主动收尘、计量精确的散装水泥发放、储运设备设备,设备设备应当契合环保要求和国家规则的规范。

  修建业企业应向具有《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因城市背离需求在市内操控路段行进的,应当向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请求处理通行证。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允许其在市内操控路段行进,保证背离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碍手碍脚归入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制止抢占、截留、移用、私分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处理机构在没有核定为行政机关或许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前,其处理经费由市财务部分严厉按照根本开销预算和项目开销预算处理规则从专项资金中开销。原则上不超越当年专项资金开销总额的10%。市财务、审计部分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处理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和查看。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出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添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专项资金的运用规模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则运用。

  第二十条未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则运用预拌混凝土的,由背离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对背离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拌和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立方米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越5万元。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有关散装水泥有关规则的,由市经济委员会托付散装水泥处理机构按下列规则进行处分:

  (一)未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则份额运用散装水泥的,按其低于规则份额的数量处以20元/吨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越5万元。

  (二)未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则交纳专项资金的,责令期限足额交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处以滞纳专项资金50%以下的罚款。

  (三)采纳假造、变造、藏匿、毁掉水泥出售发票等诈骗手法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专项资金、滞纳金,并按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50%以上1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水泥出产企业未到达国家规则的散装水泥发放才能的、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未获得《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资质证书》的,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期限整改。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则,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由背离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购买运用,并按其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立方米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越5万元。

  第二十四条出产、经销、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缺乏的,由质量技能监督行政主管部分或工商行政主管部分对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在详细运用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背离局按照各自的责任权限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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